為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弘揚新風正氣,推進移風易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殯葬管理條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政策,現就禁止和依法打擊毀林建墳等違法行為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毀壞林木或林地新建墳墓、硬化墳墓、建活人墓、擴大墳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木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毀林建墳涉及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毀林建墳涉及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占用耕地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違者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六、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內容的違法信息。違者將依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理。
七、煽動多人搞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村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負起相應監管責任,建立“四沿”(沿高速、沿國省道、沿河道、沿景區)存量山墳、毀林建墳情況航拍臺賬,嚴控嚴查新增破壞植被行為。若因履職不到位導致嚴重后果的,將予以嚴肅追責問責。
九、各村應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倡導多元化的節地生態安葬方式。根據《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廣東省民政廳骨灰安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在殯儀館、公墓、骨灰樓(堂)內,也可以在經當地政府批準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墳頭(可立碑),也可以采用撒海、樹葬、花葬等形式進行處理。
大崀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掃碼關注官方公眾號
移動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