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 議 書
廣大市民朋友們:
自2008年6月1日起國務院發出明文通知: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
雖然塑料袋、塑料快餐盒、塑料包裝方便低廉、使用廣泛,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一些便利,但廢棄的塑料袋不能及時清理,不僅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也對我們的生活環境造成了破壞。當前,我市正在積極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我們應當增強文明意識和環保意識,加強行為自律,從我做起,自覺不使用塑料袋,從日常生活的點滴做起,養成環保的良好習慣,倡導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給孩子帶好頭,為他人樹榜樣,共同維護我市美麗環境。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摘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本辦法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
第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對塑料購物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第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第十四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價格行為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限塑宣傳標語
1、拒絕白色污染,關愛美好家園
2、提倡綠色購物方式,樹立綠色環保意識
3、重提菜籃子,抵制白色污染
4、支持“限塑令”,人人拒污染
5、牽手環保,代代相傳,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
6、愛心環保,從我做起,請您少用一個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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