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審理依據
《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處罰依據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二、違法經營非法進口卷煙
審理依據、處罰依據
國函[2000]第二條規定:凡正常進口的卷煙必須在箱包、條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專賣"字樣;免稅店經營的卷煙必須有"中國關稅未付"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識;處理沒收的非法進口卷煙在銷售前,必須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箱包和條包上加貼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沒收非法進口卷煙"專門標識。無上述標志的外國卷煙、出口倒流國產卷煙,由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國函[2000]第四條規定:經營合法進口卷煙、免稅煙的單位,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執法部門處理沒收的走私卷煙的單位,其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所列經營品種范圍必須包括處理沒收非法進口卷煙。各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渠道進貨。無許可證擅自經營進口卷煙、免稅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無許可證或超過許可證規定范圍經營沒收非法進口卷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經營的非法進口卷煙。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審理依據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處罰依據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了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陽山縣煙草專賣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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