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源頭管理
維護交通安全
消除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
上路行駛造成的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四十一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等相關規定,現對陽山縣轄區以下機動車(212輛)已達到報廢標準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予以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作廢。 請以下車輛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將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并攜帶身份證明及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具的《回收證明》到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 (▽掃碼查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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