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能
- 內設機構
- 領導及其分工
- 聯系方式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擬訂全縣統計工作規劃和統計調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實施,對統計調查對象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情況開展行政檢查,對統計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生產總值及核準全縣各鄉鎮相關統計基礎數據,監督管理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縣情縣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縣情縣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資料。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服務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研發、創新調查、人口、勞動力、現代產業、文化產業、兩綱監測、分性別統計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加強對全縣節能降耗工作的監測與分析,協助開展城鄉一體化住戶統計調查。
六、組織協調全縣各鄉鎮、各部門開展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或不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并提供統計咨詢服務,逐步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統計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建設和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組織實施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全縣涉外調查活動。
九、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縣鄉鎮政府統計站由中央、省級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協助管理鄉鎮統計站站長,指導全縣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協助組織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指導統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和全縣統計人員業務技術培訓。
十、建立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指導全縣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和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開展規模以下工業、建筑業小微企業、規模以下服務業抽樣調查,開展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以下企業創新、規模以下工業企業成本費用調查,開展以全國為總體的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抽樣與問卷調查。開展統一核算、自然資源核算和現代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新經濟等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統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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