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能
- 內設機構
- 領導及其分工
- 聯系方式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指導實施,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協助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組織開展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天然林保護工作。監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的監督管理。編制申報全縣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林地征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劃定和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組織開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五)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按權限管理重要濕地,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指導建設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指導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對新建、調整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指導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的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擬訂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協調開發森林體驗、森林康養和生態教育等生態服務產品。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八)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林木種苗管理。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調查,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參與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
(十一)負責林業科技、宣傳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林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調處山林權屬爭議。
(十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林業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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