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能
- 內設機構
- 領導及其分工
- 聯系方式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地方性實施辦法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的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城鎮燃氣、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負責監督、指導、檢查、考核全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道路照明、公共景觀照明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的考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縣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項目的監管。參與縣城規劃區內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城鎮燃氣、戶外廣告及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監督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編制有關城市市政公用、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建設、管理、維護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五、負責縣本級城市建設管理經費、維護經費、執法經費、專項整治經費計劃的編制和使用監督。根據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行政性費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服務質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縣城垃圾處理的收費標準,組織實施縣城規劃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七、負責指導和監督城鎮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以及糞便、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廢棄物等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餐飲行業油煙治理工作。
八、負責縣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各鄉鎮數字城管相關工作。
九、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科技創新發展、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開展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和社會宣傳教育工作,推進城市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和智能化的工作新模式。
十、依據縣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城市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特許經營和招標出讓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研究和部署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城市管理重大問題。履行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行業主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和督察鄉鎮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上級交辦、跨區域及重大復雜城市管理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二、承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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