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能
- 內設機構
- 領導及其分工
- 聯系方式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上級的決議、決定。研究決定本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統籌推進基層黨建工作,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提高黨建工作的有效性。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負責轄區宣傳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統籌制定區域發展重大決策和建設規劃,引導和扶持各類經濟組織的發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導農村經濟發展,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組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積極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營造公正、公平的發展環境,著力解決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的各種問題,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四)統籌負責轄區公共服務工作,統籌協調下放鄉鎮審批服務事項承接工作,推進鄉鎮便民服務平臺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服務,落實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教育、文化、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土地流轉、退役軍人事務管理服務等領域相關政策,推動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村級延伸。
(五)統籌負責轄區綜合治理工作,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轄區內集鎮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經濟發展、文明創建等地區性、綜合性社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公共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管,構建公共安全防控體系,建立應對突發緊急事件的處理預案,做好安全生產、防汛、防火、防疫、食品藥品安全、消防等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化解轄區社會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六)統籌負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轄區綜合行政執法,統一指揮調度派駐執法機構開展執法活動,并組織開展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七)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提高基層自治水平,發揮村黨組織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中的領導作用,推進社會主義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做好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工作,發揮村(居)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提高基層自治整體水平。
(八)動員轄區內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堅持以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引導轄區內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整合區域內各種社會力量為轄區發展服務。
(九)編制本鎮財政預決算計劃,負責經費的劃撥和核算工作,并指導、協調、監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工作。
(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培育、選拔、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本鎮人才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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