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了《廣東省交通運輸領域免處罰免強制事項清單(修訂版)》(粵交〔2023〕6號),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有關規定,做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1年9月,我廳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見》(交法發〔2021〕53號)要求,制定并公布《廣東省交通運輸領域免處罰免強制事項清單(第一批)》(粵交執〔2021〕526號)。同年11月,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法發〔2021〕115號),公布《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試行)》,并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對清單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制定并公布本地區、本系統清單。2022年2月,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2〕7號),廣東省司法廳印發《關于減免責清單模板的通知》(粵司辦〔2022〕91號),按照要求,我廳需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編制免處罰免強制事項清單,并按照司法廳印發的模板進行公布。因此我廳組織起草了《廣東省交通運輸領域免處罰免強制事項清單(修訂版)》,現經省司法廳審核同意,公布后實施。
二、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建立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要求,進一步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避免和減少執法沖突,引導行政相對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優化企業營商環境,實現剛性制度約束和柔性執法化解、規范執法行為與提高執法效能的有機統一,提高全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全面提升交通運輸法治化水平,推動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建設人民滿意交通。
三、主要內容
《廣東省交通運輸領域免處罰免強制事項清單(修訂版)》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并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嚴格貫徹“涉及安全生產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處罰事項以及造成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意見,在2021年6月29日印發的《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及裁量標準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免處罰事項清單29項(其中首違不罰清單27項,輕微不罰清單2項),免強制清單2項,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細化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
廳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細化交通運輸領域首違不罰、輕微不罰的適用條件,使之操作性更強。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是違法行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被發現,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發現”以廣東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記錄的立案數為準,撤案的除外。輕微不罰的適用條件是違法行為輕微,行政相對人能當場改正或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結合電子證照新業態推出輕微不罰事項
我省自2021年3月1日起,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含新發、補發、換發)統一改為電子證件。從業資格證件電子證件與原從業資格證(IC卡)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均為合法證件。為適應這一新業態,此次梳理將未攜帶營運證或資格證件、未公示從業資格證等執法事項列為免處罰、免強制事項。
(三)新增交通運輸部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
2021年11月,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法發〔2021〕115號),公布了《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高頻事項(試行)》。事項共對33個行政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進行規定,其中與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能相關的23個行政處罰事項,均已納入本級免處罰清單中,并結合本省實際對清單的部分適用條件進行補充、完善。(其中2022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交通運輸部門取消了道路客貨運經營者級網約車駕駛員、從事水路運輸經營船舶等不按照規定攜帶運輸證件、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規定、未按規定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等行政處罰,因此刪除了4項相關的免予處罰事項)
(四)為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規定配套監管措施
當事人發生屬于免處罰清單中“首違不罰”的違法事項,即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且當事人及時改正的,采取簽訂告知承諾書等形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當事人發生屬于免處罰清單中“輕微不罰”的違法事項,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危害后果的,通過責令改正、現場普法教育等措施消除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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