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對陽山縣洋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城管罰決字〔2025〕2號),因無法聯系到當事人,未能將上述文書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現我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城管罰決字〔2025〕2號)予以公告送達。
陽山縣洋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陽山縣文昌南路人防大廈一樓陽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城管股領取上述文書,逾期未領取即視為送達。文書相關權利義務自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自行履行。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城管罰決字〔2025〕2號)
陽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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