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4509221990********):你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產品一案,本機關已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杜府執法決字[2025]第001號),本機關執法人員因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該決定書內容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杜府執法決字[2025]第001號
(自然人)姓名:朱*明
身份證號碼:4509221990********
電話號碼:138****9055
地址:廣西陸川縣珊羅鎮四樂村*****號
本單位于2025年7月31日對你涉嫌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進貨肥料產品為50包,每包進貨價為35元,銷售了29包,每包零售價為40元,違法所得為1160元。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見證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五條第一款“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規定。
本單位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1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杜府罰告字[2025]第001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及申請聽證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陽山縣人民政府關于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陽府函[2021]18號),《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20年11月12日《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10號)中《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肥料)序號1“適用情形:生產肥料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銷售肥料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裁量標準:警告;有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現本單位對你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1740元(1.5倍違法所得(1160元))。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陽山縣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陽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宗善
聯系電話:0763-3102862
單位地址:杜步鎮府前路1號
陽山縣杜步鎮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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