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偉紅:
你于2016年,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在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下官壩占用土地修建墳墓,已硬底化,非法占用土地164.04平方米,地類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你的違法行為持續至今。我單位于2025年8月14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太府自然資執法(土地)決字〔2025〕2號)。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太府自然資執法(土地)決字〔2025〕2號)自2025年8月19日起對外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陽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山縣太平鎮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太府自然資執法(土地)決字〔2025〕2號
當事人:
(法人)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自然人)姓名: 成偉紅
證件類型及號碼: 身份證:4418231990*******1
(個體工商戶)姓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證件類型及號碼: /
(非法人組織)名稱: /
負責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住所(地址):廣東省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39號
本單位于2025年 4月 23日對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墳案立案調查。經查,你于2016年,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在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下官壩占用土地修建墳墓,已硬底化,非法占用土地164.04平方米,地類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你的違法行為持續至今。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小組下官壩非法占用耕地建設墳墓》《陽山縣太平鎮土地利用現狀圖(2015年)--局部》《陽山縣太平鎮2023年度同口徑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小組下官壩非法占用耕地建設墳墓范圍土地利用現狀二級分類面積匯總表(2015年)》《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小組下官壩非法占用耕地建設墳墓范圍土地利用現狀二級分類面積匯總表》《陽山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局部 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小組下官壩非法建墳用地范圍》《陽山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局部)陽山縣太平鎮大城村委會增田村小組下官壩非法建墳用地范圍》《陽山縣太平鎮2015年影像圖(局部)》《陽山縣太平鎮2024年影像圖(局部)》《身份證復印件》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
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的規定,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建墳行為。
本單位執法人員于2025年 8月2 日向你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未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基準》(土地類)序號2“破壞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畝以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5倍的罰款”的規定,你的行為屬于“較輕”裁量檔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單位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十五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陽山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 清遠市清新區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陽山縣太平鎮人民政府 2025年8 月14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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