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黎埠鎮黃*廣養豬場
經營者:黃*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823******1X32
住所(地址):陽山縣黎埠鎮保平村**(住改商)
我局執法人員于 2025年4月9日對陽山縣黎埠鎮黃*廣養豬場(以下簡稱你養豬場)進行了檢查,發現你養豬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養豬場于2025年3月新挖掘了2個臨時儲液池使用,因該臨時儲液池未做防滲漏措施,導致臨時儲液池內的養殖糞污滲漏到外環境(你養豬場臨時儲液池旁邊外小溪有養殖糞污痕跡,但臨時儲液池沒有發現廢水外排水流,外環境只有少量的養殖糞污痕跡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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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涉嫌違反畜禽養殖管理制度。2025年4月24日,我局依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依法對你養豬場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勘驗筆錄(2025年4月9日制作)、現場照片,證明:你養豬場新挖掘了2個臨時儲液池使用,因該2個臨時儲液池未做防滲漏措施,導致臨時儲液池內的養殖糞污滲漏到外環境。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筆錄(黃*廣),證明:你養豬場2025年3月新挖掘了2個臨時儲液池使用,因該2個臨時儲液池未做防滲漏措施,導致臨時儲液池內的養殖糞污滲漏到外環境。
證據三:你養豬場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證明:你養豬場的主體資格以及其屬于畜禽規模養殖。
證據四:你養豬場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養豬場的主體資格。
證據五:《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5〕第(055)號和《監測結果告知書》以及送達資料,證明: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對你養豬場的臨時儲液池內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臨時儲液池內廢水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均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DB44/613-2009規定的排放限值,結合調查詢問筆錄證明臨時儲液池內的廢水屬于養殖糞污。
證據六:《現場檢查筆錄》(2025年6月4日),證明:經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6月4日現場檢查核實,你養豬場已于執法觀察期內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養豬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有關規定。
本單位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5日向你養豬場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此,你養豬場未作陳述和申辯。
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5月31日印發的《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經研究審核,你養豬場因臨時儲液池未做防滲漏措施,導致臨時儲液池內的養殖糞污滲漏到外環境的行為符合啟動執法觀察期條件,我局決定對你養豬場以上的違法行為啟動執法觀察期。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對你養豬場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清環陽山責改字〔2025〕4號),責令你養豬場于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在二十日內落實儲液池的防滲漏措施以及完成清理滲漏到外環境的養殖糞污痕跡。你養豬場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立即進行了整改,并于2025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況報告》。經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6月4日現場調查核實,你養豬場已完成整改(臨時儲液池已落實防滲漏措施,并已完成清理滲漏到外環境的養殖糞污痕跡,你養豬場旁邊的小溪溪水外觀干凈清潔未見異常)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養豬場符合《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第二點適用情形及例外規定中“當事人收到《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給予執法觀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養豬場不予行政處罰。
你養豬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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