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水利局撤銷水行政許可決定書
陽山縣會德石業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準予你單位提出的年產3萬立方米飾面用花崗巖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行政許可申請。現經調查核實,發現以下情況:
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核查辦法(試行)》(粵水規范字〔2021〕3號)等有關規定,我局于2025年6月14日組織開展本年度的核查工作,對你公司《陽山縣會德石業有限公司年產3萬立方米飾面用花崗巖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編制情況進行核查。經核,你公司委托廣東竣拓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陽山縣會德石業有限公司年產3萬立方米飾面用花崗巖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存在以下問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內容不全面、不真實、不準確;不符合《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 50433-2018)的編制要求,且存在《廣東省水利廳關于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核查辦法(試行)》(粵水規范字〔2021〕3號)第十四條中“(三)、(四)項”的情況。違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及《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我局決定撤銷原水行政許可(陽水批〔2025〕60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陽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陽山縣水利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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