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昌隆養殖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蔡*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441823******7A29
地址:陽山縣黎埠鎮燕巖村委會*******
2025 年1月7日,我局對陽山縣昌隆養殖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你合作社)進行調查,調查發現你合作社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合作社二期項目廢水污染物治理設施中的三級沉淀池破損,導致養殖廢水流到外環境(流到你合作社二期項目三級沉淀池第三級西北方向養殖場圍蔽外道路旁水塘,該水塘未做防滲漏措施),經采樣檢測,該廢水的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分別為1.98*103mg/L、428mg/L、150mg/L、20.0mg/L,分別超出你合作社執行標準限值8.9倍、3.28倍、0.88倍、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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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1月7日制作),證明:你合作社二期項目廢水污染物治理設施中的三級沉淀池破損,導致養殖廢水流到外環境(流到你合作社二期項目三級沉淀池第三級西北方向養殖場圍蔽外道路旁水塘,該水塘未做防滲漏措施)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筆錄(2025年1月7日制作),證明:你合作社二期項目廢水污染物治理設施中的三級沉淀池破損,導致養殖廢水流到外環境(流到你合作社二期項目三級沉淀池第三級西北方向養殖場圍蔽外道路旁水塘,該水塘未做防滲漏措施)
證據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現場提供),證明:你合作社已進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
證據四:《關于〈陽山縣昌隆養殖專業合作社常年存欄2萬頭生豬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清環陽山審〔2020〕6號)復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現場提供),證明:現場調查時,你合作社已取得了環評批復。
證據五:《陽山縣昌隆養殖專業合作社常年存欄2萬頭生豬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第一部分復印件和第二部分復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現場提供),證明:你合作社灌溉廢水水質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其他地區標準與《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旱作)標準中的較嚴值,具體執行標準如下:
證據六:陽山縣昌隆養殖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025年1月7日由你合作社現場提供),證明:你合作社的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七: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5〕第(004)號}(2025年1月15日由陽山縣環境檢測站出具),證明: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對從你合作社的流到外環境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經采樣監測,該廢水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分別為1.98*103mg/L、428mg/L、150mg/L、20.0mg/L,分別超出你合作社執行標準限值8.9倍、3.28倍、0.88倍、1.5倍。
證據八:《關于陽山縣昌隆養殖專業合作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申請書》和佐證材料,證明:你合作社于2025年5月29日提出了陳述申辯,申請從輕處罰。你合作社已主動整改廠區外泄洪渠和水塘,清除所有養殖糞污痕跡,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證據九:《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2025年3月11日制作),證明:你合作社已主動整改廠區外泄洪渠和水塘,清除所有養殖糞污痕跡,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你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本單位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6日向你合作社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025年5月29日你合作社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請求從輕處罰。
根據你合作社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和佐證材料結合《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你合作社已主動整改廠區外泄洪渠和水塘,清除所有養殖糞污痕跡,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我局結合律師意見,經會議研究討論決定采納你合作社的陳述申辯意見,對你合作社的違法行為的裁量等次重新認定為從輕處罰。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類第二十二點“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上述違法行為屬于超標3倍以上或超總50%以上情形:詳見下表: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違法行為: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違法情形:超標3倍以上或超總量 50%以上,罰款: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第十二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合作社作的違法行為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小寫:30000.00元);并責令限期治理。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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