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黎埠鎮裕興肉豬養殖場
經營者:李*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823******RR8U
住所(地址):陽山縣黎埠鎮水井村委會***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對陽山縣黎埠鎮裕興肉豬養殖場(以下簡稱你養殖場)進行了調查,發現你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2月21日,你養殖場因臨時儲液池破損且養殖場的管理人員缺少巡查未發現該問題,導致臨時儲液池內的廢水從破損處流出到外界環境,經采樣監測該廢水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污染因子,檢測結果分別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DB44/613-2009規定的排放限值6.7倍、17.9倍、15.4倍、7.9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勘驗筆錄(2024年12月21日制作)、現場照片,證明:養殖場的臨時儲液池內廢水從破損處流出并流到外界環境中,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對該外流廢水進行采樣監測。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詢問筆錄(2024年12月26日制作),證明:陽山縣黎埠鎮裕興肉豬養殖場因其臨時儲液池破損且其養殖場的管理人員缺少巡查未發現該問題,導致臨時儲液池內的廢水從破損處流出到外界環境。
證據三:《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4〕第(455)號},證明: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對從該養殖場的臨時儲液池內破損處流出到外界環境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經采樣監測,該廢水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均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DB44/613-2009規定的排放限值。
證據四:裕興養殖場2022年-2025年動物產地檢疫報表,證明:結合詢問筆錄證明該養殖場屬于畜禽規模養殖(常年存欄量1000頭)。
證據五:陽山縣黎埠鎮裕興肉豬養殖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證明陽山縣黎埠鎮裕興肉豬養殖場的當事人主體資格,結合詢問筆錄證明該養殖場屬于畜禽規模養殖(常年存欄量1000頭)。
證據六:陽山縣黎埠鎮裕興肉豬養殖場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陽山縣黎埠鎮裕興肉豬養殖場的當事人主體資格。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環陽山罰告字〔2025〕3號)告知你養殖場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養殖場未作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你養殖場的外流廢水的超標情況(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均超標3倍以上),因此本案違法行為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違法行為: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違法情形:超標3倍以上或超總量 50%以上,罰款: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根據你養殖場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確定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一般處罰。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以及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違法行為: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違法情形:超標3倍以上或超總量 50%以上,罰款: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第十二條(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肆萬元(小寫:40000元);并責令限期治理。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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