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錦偉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固恒):
本單位于2024年7月18日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府執法(水利)決字〔2024〕第1號),并依法送達,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單位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第一次催告履行處罰決定書中的義務,但你仍未履行,現向你進行第二次催告,請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以下義務:
1.繳納人民幣玖萬玖仟玖佰元整(¥99900.00元)的罰款。
2.自行拆除和清運青蓮鎮轄區連江河江佐村(青蓮鎮江佐村委會雁鷹巢)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堆放的礦渣,恢復土地原貌,其中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陽山縣錦偉礦業有限公司負擔。
由于你(單位)逾期未繳納罰款,已產生滯納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請你(單位)將罰款、滯納金繳納至 廣東陽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080200100790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在催告期內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陽山縣青蓮鎮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掃碼關注官方公眾號
移動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