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
經營者:黃*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823******3223
地址:陽山縣小江鎮下坪村委會外洞村民小組****地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4日對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以下簡稱你養殖場)進行了檢查,發現你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養殖場于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期間使用軟管將沼液池內的畜禽糞污澆灌至養殖場外沒有做防滲漏措施的新墾土地上,該行為涉嫌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2024年11月5日,我局依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依法對你養殖場立案調查。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現場照片(2024年10月24日制作),證明: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使用軟管將沼液池內的畜禽糞污澆灌至養殖場外沒有做防滲漏措施的新墾土地上。
證據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4年10月29日制作),證明: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在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期間使用軟管將沼液池內的畜禽糞污澆灌至養殖場外沒有做防滲漏措施的新墾土地上。
證據三: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復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證明: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的主體資格以及其屬于畜禽規模養殖。
證據四: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陽山縣小江鎮黃大勇養豬場的主體資格。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規定。
本單位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養殖場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此,你養殖場未作陳述和申辯。
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5月31日印發的《關于印發〈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經研究審核,你養殖場將養殖糞污澆灌覆蓋至場外未進行防滲漏處理的土地上的行為符合啟動執法觀察期條件,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以上的違法行為啟動執法觀察期。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對你養殖場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清環陽山責改字〔2024〕8號),責令你養殖場于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在十五日內將澆灌至新墾土地上的養殖廢棄物清理完畢。你養殖場于調查之日起已停止違法行為,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清理了該地塊的養殖廢棄物,并于2024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經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2月9日現場調查核實,你養殖場已完成整改。你養殖場符合《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第二點適用情形及例外規定中“當事人收到《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給予執法觀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你養殖場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并及時改正情形,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不予行政處罰。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養殖場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和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嚴禁出現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養殖糞污的違法行為。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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