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青府執法(水利)催字〔2024〕第1號
陽山縣錦偉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固恒):
本單位于2024年7月18日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府執法(水利)決字〔2024〕第1號),并依法送達,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催告,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處罰決定書中的下列義務:
1.處以人民幣玖萬玖仟玖佰元整(¥99900.00元)的罰款。
2.自收到本催告書即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和清運青蓮鎮轄區連江河江佐村(青蓮鎮江佐村委會雁鷹巢)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堆放的礦渣,恢復土地原貌,其中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陽山縣錦偉礦業有限公司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在催告期內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公告期為即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陽山縣青蓮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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