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稱:陳*松
證件類型及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23******0M46
住所(地址):陽山縣七拱鎮塘坪村委會塘黎凹******(住改商)
本單位于2023年12月14日對陽山縣鑫隆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立案調查。經調查,陽山縣鑫隆建材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其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自行監測,但你(單位)由于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導致該自行監測數據沒有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你(單位)已于2023年12月6日將該自行監測數據錄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自行監測模塊。
以上違法事實有2023年12月14日《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及相關書證等證實。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程度和相關證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28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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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4年2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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