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陽山罰決字〔2023〕13號
當事人:陽山縣黎埠龍埠選礦廠
(法定代表人)名稱:任*
證件類型及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23******462N
住所(地址):陽山縣黎埠**村
本單位于2023年6月28日對陽山縣黎埠龍埠選礦廠涉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及驗收制度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選礦廠內新建一條浮選生產線,該浮選生產線正在選鉍和鉬,生產廢水循環使用,現場暫未發現廢水外排。該鉍、鉬生產線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投入生產。以上違法事實有2023年6月21日《現場勘驗筆錄》、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6月27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程度和相關證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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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3年10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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