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陽山罰決字〔2023〕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冼*鏢
居民身份證:44128********3435
住所(地址):廣東省四會市江谷鎮***********15號
本單位于2023年6月9日對廣東美加寶畜牧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畜禽養殖管理制度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與陽山縣綠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養殖場糞便污水委托處理合同。陽山縣綠水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濰坊浩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購買溶氣氣浮機用于處理你公司養殖廢水,6月2日,濰坊浩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姓賈的工作人員到你公司安裝溶氣氣浮機,因安裝過程需要接電燒焊,誤將抽水的電閘開關打上去,導致生化池的養殖廢水被抽到外環境并流入畔水村委會山口圍村小組小溪,約10多分鐘后你公司現場管理人員發現上述情況即時將電閘開關打下來,養殖廢水沒有繼續往外抽。根據《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3〕第(074)號}的監測數據顯示,畔水村委會山口圍村小組小溪水樣氨氮為1.62mg/L、總磷為0.45mg/L、化學需氧量為25mg/L,該水樣氨氮、總磷和化學需氧量等指標均超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 Ⅲ類標準限值。你公司生化池的養殖廢水被抽到外環境并流入畔水村委會山口圍村小組小溪后流入廟公坑河,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的通知》(粵環﹝2011﹞14號),廟公坑(又名官陂河)水質目標為Ⅱ類,其支流的水體環境質量控制目標原則上與匯入干流的功能目標要求不能相差超過一個級別,即其支流的水體環境質量目標不得超過Ⅲ類。因此你公司生化池被抽到外環境的養殖廢水屬于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你公司提升改造治污設備時誤將抽水泵開關打上,導致未經完全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廢水直接排放到外環境。以上違法事實有2023年6月5日《現場檢查筆錄》、2023年7月4日和7月12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3〕第(074)號}、現場照片及相關書證證實。
此外,我局在調查中發現你公司打了3口地下水井開采地下水用于養殖,其中地下水井#1和#2是2020年3月至4月期間打的,地下水井#3是2023年6月打的。你公司在上述3口地下水井開采地下水用于養殖畜禽均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也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投入使用,上述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你作為廣東美加寶畜牧有限公司的基建總工,對你公司在上述3口地下水井開采地下水用于畜禽養殖均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投入使用負有直接責任。以上違法事實有2023年8月7日《現場勘驗筆錄》、2023年8月7日和8月28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相關書證證實。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30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
你公司打了3口地下水井開采地下水用于畜禽養殖,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投入使用,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違法行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對你限期內改正裁量起點為25%,項目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類的裁量權重為0%,產排污情況為未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權重為0%,環境保護設施情況為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的裁量權重為0%,建設項目地點為一般區域的裁量權重為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12 個月以上的裁量權重為1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為1 次的裁量權重為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為配合的裁量權重為0%,限期內改正的罰款金額=限期內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5%+11%)×20萬=7.2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間打地下水井#1和#2,2023年6月打地下水井#3,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 1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違法行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本單位對你作出如下處罰:罰款72000元(柒萬貳仟元)。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8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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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3年9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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