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陽山罰決字〔2023〕2號
當事人: 陽山縣七拱鎮陳朝南養殖場
經營者:陳*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41823********9L
地址:陽山縣七拱鎮龍虎坑村委會何婆坪**號(住改商)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對陽山縣七拱鎮陳朝南養殖場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養殖豬只,排放到外環境中的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養殖場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養殖豬只,養殖存欄720頭肉豬,養殖廢水排放到外環境中。陽山縣環境監測站現場對該養殖場的外排廢水采樣監測,根據《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107)號}監測結果顯示,該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指標均超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水質標準限值。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107)號}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你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你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你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在 年 月 日到本機關(具體承辦機構)接受處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本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完善養殖場治污設施及相關環保手續;
2、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行為處罰2萬元,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罰10萬元,合計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12000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 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李揚坤
聯系電話: 0763-7805413
單位地址: 清遠市陽山縣人防大廈三樓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4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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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3年5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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