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姓名:甘*學
證件類型及號碼:居民身份證 440227********5077
本單位于2021年7月15日對七拱鎮甘*學養殖場沉淀池排放到外環境中的廢水超標排放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你養殖場的養殖廢水流入沉淀池后排放到外環境中。陽山縣環境監測站現場對該外排廢水采樣監測,根據《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074)號}監測結果顯示,該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指標均超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水質標準限值,化學需氧量超出《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旱地作物標準。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074)號}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你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現責令你: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在 年 月 日到本機關(具體承辦機構)接受處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本機關。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經報請陽山縣人民政府批準,責令你自接到此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養殖場豬只養殖。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養殖場豬只養殖。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8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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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2年8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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