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陽山縣小江鎮建釗禽畜養殖場
(經營者)名稱:貌*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823************
住所(地址):陽山縣小江鎮羅漢村委會獨角龍小組屋背山三
本單位于2021年11月25日對陽山縣小江鎮建釗禽畜養殖場涉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t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1年11月19日通過廢水收集車運至附近耕地消納廢水,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對該廢水采樣監測,根據《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131)號},該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指標超出《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標準限值。
以上違法事實有2021年11月19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1月25日、2022年1月17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131)號}、現場照片及相關書證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t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t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t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在 年 月 日到本機關(具體承辦機構)接受處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本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壹拾萬元(10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t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5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2年4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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