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陽山罰決字〔2022〕1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個體工商戶)字號:陽山縣七拱鎮鄒房明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823**********
經營者姓名:鄒房明(實際經營者鄒*祥)
身份證號碼:440227************
住所(地址):陽山縣七拱鎮黃坭塘佛仔逕馬槽(住改商)
本單位于2021年7月16日對陽山縣七拱鎮鄒房明養殖場(實際經營者:鄒*祥)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的行為R立案調查。經調查,你養殖場的儲液池有廢水向外環境溢出。陽山縣環境監測站現場對你養殖場儲液池向外環境溢出的廢水進行采樣并委托有資質檢測公司(廣東中能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TR21070645-2),根據檢測結果顯示,該廢水化學需氧量超出《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表Ⅰ中旱地作物灌溉水質標準限值。
以上事實有2021年7月12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2021年7月14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相片資料、廣東中能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TR21070645-2)、該養殖場經營者的相關證明資料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我局執法人員已于2022年2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t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t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關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t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在 年 月 日到本機關(具體承辦機構)接受處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本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 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t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14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2年3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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