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環陽山罰決字〔2022〕1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陽山縣鳳埠鳳興化工廠(普通合伙)
(法人)名稱: 劉小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23**********
住所(地址): 陽山縣黎埠鎮一0七國道邊
本單位于2021年7月30日對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t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沉淀池的廢水于2021年7月23日向外界排放。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91441823752086652U001R),你(單位)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你(單位)在2021年7月23日排放廢水時尚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91441823752086652U001R)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11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新建一條生產線,安裝了石灰料倉1
個,石灰窯料倉2個,振篩1個,輸送帶1條,環保爐窯1條。該生產線未完成建成,當前總投資額為520萬元 。以上事實有2021年7月23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1年7月30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1年11月9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1年11月9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079)號}、《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91441823752086652U001R)、現場照片及相關書證 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t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t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t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t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在 年 月 日到本機關(具體承辦機構)接受處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本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罰10萬元,對未經環評審批新建生產線的行為按總投資額(520萬元)的1.5%處罰即7.8萬元,合計罰款17.8萬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 指定銀行和賬號 (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t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 清新區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28日
受送達人:
年 月 日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2022年2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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