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發展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環境保護局 轉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實行差別收費政策的通知
清發改價格[2015]34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現將《廣東省發改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實行差別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49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環境保護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實行差別收費政策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2015〕49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為確保我省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40號)等有關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排污費征收政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 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
(一)污水中的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因子(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征收標準,每污染當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二)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四項主要污染因子,仍執行現行征收標準,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當量1.2元征收,化學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當量1.4元征收。
(三)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以及其他廢氣、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暫不調整,仍按現行標準征收。
(四)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因子均須征收排污費;對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當量數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在每一廢氣排放口,對所有污染因子按污染當量數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因子征收排污費。
二、實行差別收費政策
調整現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范圍及計征方法,進一步促使企業自覺減少污染物排放。
(一)對全省范圍內應繳納排污費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費的污染因子均實行差別排污費征收政策。
(二)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三)同時存在第(二)款規定兩種情況的,按排污收費標準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四)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淘汰類的,按排污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五)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費標準減半征收排污費。
(六)有關超標、超總量、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產生的污染因子排放量,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應分別計算。
三、完善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
各地要結合行業特點,加強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排污費收繳率。一是對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應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二是擴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三是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在線監控的企業,應按照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四是加大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的力度,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四、 加強執法檢查
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加強執法檢查和對排污費征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逾期不繳納的行為,并按有關規定懲處,做到應收盡收;要向社會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排污費征收及使用情況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設立舉報電話及信息平臺,對被舉報的違法排污,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排污費等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五、除本通知相關新的規定外,其他有關排污費征收、減免、資金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現行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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