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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環境保護局 |
清環函〔2018〕728號
關于停止發放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標志發放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及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要求,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對新注冊登記的及在用的車輛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在我市范圍內行駛的本地和異地號牌機動車所有人無需申領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繼續執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制度。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周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檢驗上線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驗。
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
四、我市對黃標車限行查處以黃標車電子數據為準。
五、請各縣(市、區)環保局做好公眾告知相關工作。
2018年6月22日
清環函〔2018〕728號
關于停止發放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標志發放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及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要求,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對新注冊登記的及在用的車輛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在我市范圍內行駛的本地和異地號牌機動車所有人無需申領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繼續執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制度。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周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檢驗上線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驗。
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
四、我市對黃標車限行查處以黃標車電子數據為準。
五、請各縣(市、區)環保局做好公眾告知相關工作。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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