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山縣江英鎮陸仔埪溫榜山鉛鋅礦:
營業執照注冊號:91441823**********
法定代表人:李林寶
身份證號碼:432827*************
詳細地址:陽山縣江英鎮群峰鐵屎坪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8年6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企業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你企業采礦項目環境保護配套設施未經環評驗收投入生產,我局當日對你企業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陽環監限改字〔2018〕145號)要求你企業采礦項目環境保護配套設施在一個月內完成驗收,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你企業仍未完成采礦項目環境保護配套設施環評驗收。
上述違法事實有2018年7月31日陽山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陽山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限期改正通知書》(陽環監限改字[2018]145號);現場檢查相片資料等證據。
你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有關規定。
2018年8月17日,我局向你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陽環罰告字〔2018〕5號),你企業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的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環境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有關規定。對你企業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罰款人民幣20萬元。
2.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礦項目環境保護配套設施的驗收。
請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總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陽山支行
戶 名:陽山縣財政局
賬 號:44001761************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企業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陽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郵政編碼:513100
聯系電話:0763-7805413
地 址:陽山縣人民防空大樓(縣武裝部南側)三樓
陽山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4日
抄送:江英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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