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環罰決字〔2018〕8號
陽山縣七拱鎮鎮南機磚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441823**********
法定代表人:黃秋兵
身份證號碼:441823************
詳細地址:陽山縣七拱鎮塘坪村委會背后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8年8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磚廠檢查,經查,你磚廠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建設一條制磚生產線,生產線已投入生產。該條生產線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聲未經治污設施處理直接向外排放。2018年8月23日、29日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對你磚廠產生的噪聲進行監測,根據《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聲)字〔2018〕第(03)號、(陽山)環境監測(聲)字〔2018〕第(04)號}顯示,你磚廠噪聲超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
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
1.2018年8月10日陽山縣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2.陽山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陽山)環境監測(聲)字〔2018〕第(03)號、(陽山)環境監測(聲)字〔2018〕第(04)號}。3.現場檢查相片資料。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本省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2018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陽環罰告字〔2018〕8號),你企業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的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以及《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相關規定,對你企業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經報請陽山縣人民政府批準,責令立即停止建設項目(水泥磚生產線)生產或者使用,停止污染物排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企業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陽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陽山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郵政編碼:513100
聯系電話:0763-7805413
地 址:陽山縣人民防空大樓(縣武裝部南側)三樓
陽山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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