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的規定;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以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條第一款,“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的規定。
我局依法對以下單位《排污許可證》予以注銷,相關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示。
特此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六十日屆滿。期間如有異議請向我局反映,逾期視為無異議。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聯系地址:清遠市陽山縣人民防空大樓3樓行政審批股,郵編:513100,聯系電話:0763-78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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