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陽山縣管道燃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經十七屆第49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陽山縣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陽山縣管道燃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陽山縣管道燃氣工程建設管理,規范管道燃氣工程報批及竣工驗收備案程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進管道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關于加強住宅小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109號)及《關于強化建筑小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管道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維護等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管道燃氣工程指燃氣場站、市政燃氣管道和庭院(小區)燃氣管道工程等。
第三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新區建設及舊城改造、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以及新建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和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其他工業及民用建筑工程,根據《陽山縣城管道燃氣專項規劃(2015—2034)》及相關法律法規必須配套管道燃氣設施的,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合理利用”的原則,必須嚴格執行規劃建設“四同時”制度(管道燃氣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管道燃氣工程必須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注冊備案、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如需取得相關部門專項審批手續的,必須取得后才可開工建設。
第四條 在市政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建設項目不得新建燃氣氣化站、瓶組站,調峰和應急需要的除外;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如需使用氣體燃料,應當使用市政燃氣管道和庭院(小區)燃氣管道供氣。
第五條 本著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方便用戶的原則,對暫不具備市政燃氣管道供氣條件的新建建設項目,允許采取臨時建設燃氣氣化站、瓶組站過渡性供氣,但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項目單位須符合相關建設規范及我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企業的運營要求。在市政燃氣管道覆蓋時,應取消臨時過渡性供氣設施,與市政燃氣管道并網;具備市政燃氣管道供氣條件而尚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民用和工業建筑單位應當實施分批次逐步改造,安裝燃氣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氣,實現市政燃氣管網統一供氣。
第六條 本規定公布前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取得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氣化站、瓶組站,禁止擅自經營。符合規劃選址、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且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屬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后選擇自行經營,也可以選擇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者另行經營,并在市政燃氣管道覆蓋后逐步將燃氣氣化站、瓶組站與市政燃氣并網。不符合規劃選址、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燃氣設施,應停止使用。
第七條 庭院(小區)燃氣管道由建設項目單位負責投資,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項目單位須符合相關建設規范及我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企業的運營要求,確保庭院(小區)燃氣管道無縫接入市政燃氣管網。庭院(小區)燃氣管道工程驗收合格及備案后,由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企業進行特許經營期限內的營運并對庭院(小區)燃氣管道進行維修、養護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管道燃氣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管道燃氣工程施工圖不得用于建設施工。
第九條 新建庭院(小區)燃氣管道工程必須嚴格落實“四同時”制度,未按要求做到隨主體工程同時規劃的,不予辦理整個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要求做到隨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不予辦理整個項目的施工許可證;未按要求做到隨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不予辦理整個項目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分期分片區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相應的庭院(小區)燃氣管道工程可隨主體工程分片區建設,按片區驗收,并應保證按片區驗收的工程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管道燃氣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管道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未經縣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消防、市場監管和屬地政府等部門審查批準、未進行監理的管道燃氣工程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雖交付使用但被證明存在缺陷的管道燃氣工程項目,以及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企業不得供氣或已建的燃氣管道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凡未辦理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證、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在建燃氣場站、市政燃氣管道、庭院(小區)燃氣管道工程須按本規定的要求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已申報但尚未竣工驗收的高層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已建成入住或部分入住的高層民用建筑,如未配套管道燃氣,縣自然資源、燃氣、住建、市監、消防等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應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其改用管道燃氣。
第十四條 管道燃氣工程的立項及招標投標、消防設計審核及驗收、環評及驗收等其他建設管理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工程投資結算報告報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違反以上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二)燃氣場站,是指燃氣氣源生產廠以外的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及加氣站配套燃氣管道;
(三)市政燃氣管道,是指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及設施,不含燃氣長輸管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四)庭院(小區)燃氣管道,是指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用戶燃氣共用管道及設施。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9月4日發布,10月5日施行,有效期5年。
掃碼關注官方公眾號
移動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