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YSBG2021004
陽司[2021]11號
關于印發《陽山縣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單位:
《陽山縣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實施辦法(修訂)》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縣司法局反映。
陽山縣司法局
2021年5月28日
陽山縣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為充分發揮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專業優勢和實踐優勢,健全完善律師調解制度,推動形成陽山特色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現結合我縣實際,修訂《陽山縣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一、任務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機制、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探索開展律師調解工作,建立適合陽山實際的律師調解工作機制,規范律師調解工作流程,形成覆蓋全縣、高效、規范的律師調解工作制度,為平安陽山、和諧陽山、法治陽山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調解。律師調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平等自愿。律師開展調解工作,應當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的意愿,尊重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程序的選擇權,保障其訴訟權利。
(三)堅持調解中立。律師調解應當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言行,維護調解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四)堅持調解保密。除當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的外,調解事項、調解過程、調解協議內容等一律不公開,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五)堅持便捷高效。律師運用專業知識開展調解工作,應當注重工作效率,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調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機制。
(六)堅持有效對接。加強律師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訴訟調解等有機銜接,充分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形成程序銜接、優勢互補、協作配合的糾紛解決機制。
三、組織機構
縣司法局為律師參與調解工作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統籌律師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制定律師調解工作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律師調解工作中重大的、普遍性的問題,總結推廣律師調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落實律師調解案件權益。
四、案件受理范圍
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五、調解程序
(一)調解申請
1.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訴訟材料時,認為案件適合律師調解的,可主動引導,在征求當事人雙方意見后,雙方一致同意律師調解的,由雙方填寫《律師參與調解申請書》申請律師調解。
2.當事人直接向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律師調解。
3.當事人向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律師調解。
當事人向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律師調解之前,原則上先向轄區內鄉鎮或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申請,經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后再申請律師調解。
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員必須組織糾紛雙方當事人配合律師開展調解工作,不得推諉。
(二)規范調解
1.律師事務所收到調解申請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律師調解條件的,應及時指派律師參與調解,并向當事人送達《調解案件受理指派函》。律師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主持。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者當事人要求由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案件,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并由律師事務所指定一名調解員主持。當事人具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更換律師調解員。律師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律師調解的期限為30日,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出具調解協議書;期限屆滿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終止調解。調解結束后,調解律師應填寫《律師調解案件結案表》。
2.不符合律師調解條件的,在收到調解申請后3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調解員應當回避:
(1)系糾紛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3)與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4)糾紛一方當事人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調解員。
具有上述4項情形的律師調解員應當主動回避,與糾紛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但難以判斷是否影響公正調解的,應當告知糾紛當事人,糾紛當事人一致認為無需回避的,可以繼續調解。糾紛當事人要求律師調解員回避的,一般應當更換律師調解員,連續3次要求不具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律師調解員回避的,視為拒絕繼續調解,應當終止調解程序。
4.律師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是律師執業行為,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律師調解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5.縣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制度的優勢,及時與縣司法局溝通律師調解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依法辦理與律師調解協議相關的司法確認、支付令出具及強制執行等司法事務。
(三)案件結案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或者制作調解書,或按照法定流程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律師或者當事人可以持調解協議、《律師調解案件結案表》等材料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辦理后續結案手續。
當事人直接向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調解的,調解結案后律師需將材料裝訂成冊并形成卷宗。
當事人向鄉鎮、村(居)調解委員會申請律師調解的,調解結案后由調解律師將材料裝訂成冊并形成卷宗;鄉鎮、村(居)調解員配合收集調解資料。
六、補貼發放
(一)社會律師參與調解工作經費補貼由縣財政統籌安排,按“誰調解,補助誰”的原則發放,標準為:
1.律師獨立調解案件的,每成功調解一宗案件,補貼金額為800元/宗;經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按250元/宗發放補貼;
2.律師與其他人民調解員共同開展調解案件的,每成功調解一宗案件,補貼金額為1000元/宗(其中律師補貼800元/宗;其他人民調解員補貼200元/宗,多個“其他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的,按200元/宗進行平均分配);經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按250元/宗發放補貼(其中律師補貼250元/宗,其他人民調解員不發放補貼);
(二)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或在縣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并由縣司法行政機關指派律師開展律師調解的,由縣司法行政機關發放補貼;非縣司法行政機關指派律師開展律師調解的,縣司法行政機關不發放補貼;律師調解員調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由縣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予以解決。
(三)在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調解糾紛的,可以按照有償和低價的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一方當事人同意全部負擔的除外。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收取調解費后,不再另行發放調解補貼。
(四)律師可利用遠程視頻調解系統進行視頻調解。
(五)公職律師參與人民調解的,不發放調解補貼。調解工作過程發生的交通費、印刷費、誤餐費等相關費用由公職律師派出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辦法由陽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原《陽山縣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若新出臺的上級規范性文件與本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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