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YSFG2020004
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山縣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及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陽山縣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及管護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十六屆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辦)反映。
陽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24日
陽山縣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及管護辦法(試行)
一、總則
為加強我縣扶貧項目資產規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落實建后管護責任,進一步規范扶貧項目后續管理管護,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成效,確保我縣扶貧開發項目發揮長期效益,克服“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養護”的問題,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52號)、《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農扶辦[2020]63號)、《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快財政扶貧資金使用進度 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粵扶辦〔2017〕38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16〕166號)、《關于開展扶貧資金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清農扶辦函〔2020〕3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資產權屬
(一)明確扶貧項目及資產范圍。適用本辦法管理的扶貧項目包括各地、各部門、各幫扶單位圍繞脫貧攻堅組織實施的扶貧開發項目。資產范圍是指2016年以來中央、省、市(含廣州市)、縣各級各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以及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幫扶單位自籌資金、社會扶貧資金等投入扶貧領域形成的資產(包括接收捐贈的實物資產),全部納入管理范圍。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貧資產盡可能追溯資產狀態、厘清權屬關系、做好資產登記,在清產核資基礎上納入扶貧資產管理。并鼓勵將行業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納入扶貧資產管理范圍。
(二)明確扶貧項目的資產分類。扶貧資產主要分為公益性扶貧資產、經營性扶貧資產和到戶類扶貧資產。
公益性扶貧資產主要指圍繞改善貧困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扶貧資金建設的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文化、教育、衛生以及捐贈的辦公設施設備、交通工具等。
經營性扶貧資產主要包括扶貧資金投入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服務等形成的產業類經營性資產,投入農業農村設施、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類經營性資產,直接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的股權類資產(含返還入股本金),以及使用扶貧資金過程中創建的經營品牌等無形資產。
到戶類扶貧資產主要指為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所構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三)建立扶貧項目及資產臺賬。各鄉鎮、各幫扶單位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對照扶貧資產管理范圍,全面梳理核查脫貧攻堅以來的扶貧項目實施及扶貧資產形成情況,包括資產數量(含原始價值、當前估值)、存在方位、物化形態、運營現狀、受益范圍、收益方式等,分級、分類、分年度逐一登記資產明細,做到應納盡納。登記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名稱、類別、形成信息(含扶貧項目批復、實施合同或協議、項目驗收、決算審計、資產移交文書、記賬憑證、登記總賬和明細賬等)、購建時間、地點、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及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方式等。在縣扶貧、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鄉鎮人民政府對本地已建成的扶貧項目及資產進行全面核查,按年度建立項目及資產管理臺賬,并向縣扶貧辦備案。
(四)明確扶貧資產權屬。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明確扶貧資產權屬,按照資金類別和用途明確資產所有權和收益權。由縣、鎮統籌扶貧資金投入實施項目(不含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由縣級政府具體界定權屬,有村級扶貧資金參與的,應按股份(出資比例)將所有權確權到相關村集體。投入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歸村集體所有,所有權確權到村集體,跨村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按股份(出資比例)確權到相關村集體。
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所有權歸屬貧困戶,可只登記不確權。
國家及省市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資產所有者要及時辦理扶貧資產登記,分類分項記錄資產明細,建立扶貧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檢查監督。歸村集體所有的扶貧資產全部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平臺,其他扶貧資產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三、資產運營
經營性扶貧資產可依法通過多種形式合理流動,提高資產經營效益,實現扶貧資產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經營性扶貧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扶貧資產的所有權性質,推進扶貧資產健康有序運營。
(一)依法經營。扶貧資產由資產所有者或委托授權人自主經營,或依法以合同、協議等形式,采取托管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確定經營者。扶貧資產監管主體直接經營扶貧資產的,須明確經營責任和經營目標;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扶貧資產的,監管主體與經營主體之間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扶貧資產管護費用可從經營收入中列支。扶貧資產為固定資產的須依規計提折舊。
(二)依法變更。扶貧資產經營者和經營方式發生變更的,須向縣扶貧辦備案;未經資產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扶貧資產所有權性質。對扶貧資產進行轉讓或采取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的,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資產受損的處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資產損毀的,監管主體須及時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分類處置有關資產。損毀資產能夠修復、改造的,扶貧資產監管主體要督促指導產權所有人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使用功能;確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扶貧資產損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
四、資產監管
(一)分級監管。扶貧資產要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管理,及時分級采集轄區內扶貧資產基礎信息,更新收益分配等變動情況。扶貧項目的后續管理,按項目權屬劃分:產權屬村集體所有的由村委會監管;產權歸屬鄉鎮政府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產權歸屬到縣或縣統籌的扶貧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委派相關職能部門監管。
(二)實行公示制度。扶貧資金使用和資產管理情況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審計部門根據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開展階段性專項審計,保障資金資產安全。
五、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一)扶貧資產收益主要用途。扶貧項目的收益作為扶貧開發發展資金,必須落實到村到戶,支持村集體開展扶貧工作,包括:
1.對貧困人口(或脫貧攻堅結束后的低收入人群,下同)的直接補助。如貧困戶分紅、慰問老弱病殘等。
2.用于勞務補助。設置扶貧專崗(道路維護員、保潔員、安全員、巡護員、護林防火員、照料護理員等),支持安排貧困人口就地就業。
3.激勵獎補。用于鼓勵貧困人口自力更生,通過外出務工或發展產業等增加收入。
4.貧困人口應急救助。對貧困人口中無勞動能力、殘疾、大病等困難群體,由所在村提出幫扶方案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可使用扶貧資產收益開展即時幫扶解困,防止返貧或新致貧。
5.用于建設村內基礎設施,環境衛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業性開支,單個微小型建設項目建設金額一般不應超過20萬元。
6.脫貧攻堅任務結束或合同到期后,以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及銜接鄉村振興為原則進行分配,收益或到期收回的本金可結合實際適當用于鄉村振興公益性項目、資產管護費用等項目。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津補貼福利待遇等。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資產收益分配使用,參照《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7.其他符合到村到戶,支持村集體開展扶貧工作的扶貧資產收益用途。
(二)村級項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據貧困戶需求和動態變化情況,由村“兩委”會議商議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2.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后,將收益分配方案在村黨群服務中心黨務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報鎮級黨委、政府審批。
3.鎮級黨委、政府審批通過后,由村“兩委”負責實施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給貧困戶的分配收益由村賬通過銀行直接打卡到戶,并在摘要欄中標注“扶貧收益”字樣。項目收益分配結果在村黨群服務中心黨務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4.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年終收益分配方案、村“兩委”會議記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紀要、鎮級黨委及政府審批手續公示照片、項目收益銀行發放單(復印件)等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三)鎮級項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據貧困戶需求和動態變化情況,由鎮級扶貧辦制定受益貧困戶選定具體標準、受益貧困戶選定名單,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2.受益貧困戶選定具體標準、受益貧困戶選定名單、收益分配方案報鎮級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決定,鎮級黨委同意后,將受益貧困戶選定具體標準、受益貧困戶選定名單、收益分配方案在鎮及受益貧困戶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3.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由鎮級負責實施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給貧困戶的分配收益由鎮級財政所通過銀行直接打卡到戶,在摘要欄中標注“扶貧收益”字樣,并建立扶貧項目收益分配臺賬。
4.鎮級將年終收益分配方案、受益貧困戶名單、鎮級黨委及政府會議紀要、簽批文件、公示照片、項目收益發放銀行單(發放憑證)等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四)縣級項目所得收益的分配程序:
1.根據貧困戶需求和動態變化情況,由縣扶貧辦制定受益貧困戶選定具體標準、受益貧困村(戶)名單,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2.收益分配方案報縣級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
3.審議通過后,將受益貧困戶選定具體標準、受益貧困村(戶)名單、收益分配方案在縣級政府網站及受益貧困戶所在村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時間保持長期公開。
4.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給貧困戶的分配收益通過銀行直接打卡到戶,在摘要欄中標注“扶貧收益”字樣,并建立扶貧項目收益分配臺賬。
5.縣扶貧辦將收益分配方案、受益貧困戶名單、縣級常務會議紀要、審批手續、公示照片、項目收益發放銀行單(發放憑證)等及時存檔備案。
六、責任分工
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牽頭,紀委監委、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共同負責全縣扶貧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縣紀委監委負責對扶貧資產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辦)負責扶貧資產后續管理、清產核資、效益發揮等方面監督指導工作及項目資金統籌管理,組織對項目編報進行審核,加強項目建設監督,督促實施主體做好項目竣工驗收,指導資產確權、資產管理和收益分配工作,做好建檔立卡系統扶貧資金資產數據信息的錄入指導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金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定扶貧資金分配方案;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扶貧資產發放不動產登記證書;審計部門負責扶貧資金資產使用管理審計監督工作;公資辦負責運營管理國有資產。鄉鎮黨委、政府是區域內扶貧資金使用和扶貧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具體負責扶貧項目的編報、實施、資金使用、竣工驗收及審計,負責本區城內實施的扶貧資產日常經營、監督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每年底前做好扶貧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總結管理經驗,及時解決當年扶貧項目及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確保扶貧資金專款專用、扶貧資產管理規范安全。村“兩委”具體負責本村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逐一登記造冊入賬,指定專人管護,規范收益分配。
七、資產管護
扶貧項目完成后,堅持“誰建設、誰受益、誰所有、誰管護”的原則,落實管護責任主體。按照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管護人員或通過項目負責人重新提出的管護人員,必須是負責任的、且具有履行管護能力的本地群眾。村委會干部要不定期檢查管護情況,每半年向鄉鎮人民政府匯報管護的情況,做到責任明確,落實到位。
(一)公益性扶貧資產的管護。總的要求是保障正常使用。如水利設施定期檢查,渠道、出水口完好,保證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清淤、疏浚;村內戶外道路要保持路面平直無雜草,無雜物保持暢通;路燈要保持正常使用。
(二)經營性扶貧資產的管護。項目建成正式投入運營后,經營主體負責對項目的日常運營和日常支出的使用和管理。
(三)到戶類扶貧資產的管護。由擁有資產的貧困戶自行管護,村集體加強監督指導。
(四)加強項目建后管護的宣傳工作。各項目所在自然村、組要利用廣播、墻報、標語、黑板報、微信等形式,對項目管護的重要性進行宣傳,提高群眾認識和管護自覺性,做到家喻戶曉,形成人人愛、人人管的良好氛圍。
八、資產處置
(一)對長期閑置的扶貧資產,相關鄉鎮要結合當地實際,積極對接相關資產所有權人和經營主體,堅持市場導向,切實發揮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幫扶單位、駐村工作隊和社會力量等方面的作用盤活用好扶貧資產。
(二)對扶貧資產經營合同簽訂不規范的(包括主要條款不完備、資產管護約定不合理、合同期滿資產處置方式不明確等)進一步規范完善合同簽訂。
(三)對效益差或虧損的村級扶貧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村集體積極對接各類新型經營主體,通過股份合作、業務托管、改善經營等方式,提升扶貧資產運營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進項目轉型升級。
(四)對部分扶貧項目選項、可行性論證等基礎工作不夠扎實,出現扶貧項目資金使用低效浪費等現象,要加強扶貧項目與其他項目的統籌和項目前期論證工作,在扶貧項目規劃時,將扶貧部門與其他部門建設內容相同的項目統籌安排,做到合理布局、集中連片、規模開發。
(五)各鄉鎮每年底前做好扶貧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總結管理經驗,及時解決當年扶貧項目及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九、責任追究
縣扶貧辦、縣財政局對扶貧資金項目后續管理實施監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檢查(或委托第三方對扶貧項目后續管理進行評估,委托評估費用由縣政府統一解決)。對經營管理好、運行正常、效益良好,貧困戶獲得真正實惠的管理方,優先安排來年及以后的扶貧項目;對經營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眾反映強烈的,一經查實,在全縣通報并責令整改;對管理失職,導致公共設施受到嚴重損害,或獨占財產、私分錢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加大違規違紀處罰力度。對存在騙取、套取、擠占、挪用、截留等違規、違紀使用扶貧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紀委監委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十、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試行期2年。本規定凡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二)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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