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2023年10月26日陽山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促進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五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和存檔工作??h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司工委)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監司工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與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第六條 監司工委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機構的工作聯系、溝通,加強備案聯動、移送審查、征求意見、會商協調、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設等工作協作,增強備案審查整體成效。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縣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ㄈ┛h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ㄋ模┟褡遴l、鎮人民代表大會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ㄎ澹┮婪☉斚蚩h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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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幏缎晕募嚓P的說明及制定依據;
?。ㄋ模┢渌嘘P資料。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應當提交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第十條 監司工委對制定機關報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接受之日起三日內對報送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進行受理。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作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報送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補充報送備案或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監司工委對登記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辦理建議,按照有關程序和職責分工三日內分送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兩個或兩個以上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同時分送審查研究。
第十二條 監司工委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遲報、漏報、報送不規范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監司工委。
監司工委定期通過縣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查要求、建議的提出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縣人大常委會接受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認為縣人大常委會接受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縣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報備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以外的本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五條 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并附上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十六條 對屬于縣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及時接收、登記,并及時送監司工委辦理。
審查要求送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審查研究、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監司工委進行研究,必要時,送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研究、提出意見。
對于不屬于縣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監司工委應當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或者根據情況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七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主動審查。
第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ㄒ唬┡c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ǘ┏椒ǘ嘞蓿拗苹蛘邉儕Z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關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以及對法定權限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四)違反授權規定,超出授權范圍;
?。ㄎ澹┻`反法定程序;
?。┢渌`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ǘ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所規定的措施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ㄈ┮颥F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宜繼續施行;
?。ㄋ模┢渌黠@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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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ㄋ模┢渌枰M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十二條 監司工委將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分送到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h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研究工作,并將審查研究意見書面反饋監司工委。
監司工委應當依職權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同步開展審查。
第二十三條 經初步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由監司工委會同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一步研究。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采取實地調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和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召開審查會議,聽取制定機關有關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 監司工委應當加強與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適時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了解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審查程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
第五章 處 理
第三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制定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必要時,可以由監司工委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規范性文件審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的,由牽頭辦理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將該意見向提出意見的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接收到制定機關的反饋意見后應當及時與監司工委研究。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監司工委應當將審查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而制定機關逾期并經督促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監司工委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到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后,逾期并經督促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按照意見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監司工委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予以公告,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四條 對本級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監司工委應當在審查工作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其反饋審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時,可以同時抄送監司工委。
第三十六條 監司工委應當每年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由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未按照備案范圍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報送,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監司工委、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后,建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且未自行糾正的,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后,給予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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